索 引 號 | 640421020/2023-00042 | 發文時間 | 2023-11-01 |
發布機構 | 原州區應急管理局 | 文 號 | |
公開方式 | 主動公開 | 有效性 | 有效 |
標 題: | 行政處罰決定書(磊鑫建材?) |
行政處罰決定書(磊鑫建材)
(原)應急罰〔2023〕基礎07號
被處罰單位:固原磊鑫建材有限公司
地址:固原市原州區寨科鄉北埫村 郵政編碼:756000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:王海龍
違法事實及證據:事實一:此礦為凹陷露天礦,未按照設計建設泄水槽、護堤等防、排洪實施。事實二:二采區東南部接近采區邊界處,有一高約20米、長約15米左右的高陡邊坡,臺階坡度大于65°約80°左右。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、《責令限期改正》,詢問筆錄等。
以上事實一違反了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(2015年修改)》(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9號令)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據 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(2015年修改)》(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9號令)第四十條的規定,決定給予警告,并處人民幣10000.00元(大寫:壹萬元)的行政處罰;事實二違反了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(2015年修改)》(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9號令)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據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(2015年修改)》(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9號令)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決定給予警告,并處人民幣15000.00元)(大寫:壹萬伍仟元)的行政處罰;決定給予警告,合并處罰人民幣25000.00元(大寫:貳萬伍仟元)的行政處罰。
處以罰款的,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賬戶名稱為:固原市原州區財政局,賬號:64001600100050010153,開戶行為:建行寧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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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固原市原州區應急管理局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3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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